案例介绍
一、知识产权类-“济麦22”小麦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案
该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山东省农科院作物研究所与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签订《植物新品种委托开发经营协议》,将“济麦22”品种权以独占许可方式授予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行使,并同意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再许可或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生产经营。此后,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方种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后者生产经营“济麦22”等小麦种子,并约定大田用种经营范围为冠县,经营方式为小麦统一供种项目的供种到户模式,后者擅自将小麦统一供种项目用种子在约定区域外以市场销售渠道销售,鲁研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已经收取的农技推广费、履约保证金等不予退还,聊城市东方种业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至300万元。
合同履行中,高阳律师团队接受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委托,对种子市场进行排查并调查取证,分别在冠县之外的多地购买到聊城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济麦22”。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以聊城市东方种业有限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涉案协议,聊城市东方种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繁殖、销售“济麦22”小麦品种,并支付违约金及合理开支共计150 万元,聊城市东方种业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万元不予退还。
(二)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协议,聊城市东方种业有限公司支付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元,履约保证金3万元不予退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协议约定聊城市东方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济麦22”小麦大田用种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并约定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具有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在冠县之外通过市场渠道购买到“济麦22”小麦种子,虽然聊城市东方种业有限公司辩称系其他经销商购种后销售至冠县之外,但缺乏证据且协议明确约定上述行为为违约行为,其不构成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协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准确界定品种权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对品种权人要求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体现了从合同法角度对品种权的有效保护。
此次入选典型案例是对国曜琴岛济南所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的认可与肯定。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对于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战略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和种业问题。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要求打好种业翻身仗和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国曜琴岛济南所律师践行意见内容,深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领域,自2021年起代理种业公司进行维权法律服务,办理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几十余件,有效维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净化良种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