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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

发布日期:2024-12-13 浏览次数:22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

 

发文机关

济南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07.10.25

生效日期

2007.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济公经文〔2007〕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保障重点单位内部人员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政府监管、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是指对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生活起关键作用和有着重要影响,须加强重点防范的部位。

第五条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安全需要,按照以下范围确定:

(一)秘密部位:单位中保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机要室、档案室(馆)、文件库、资料室、计算机软件库、计算机中心、网络中心;涉及本单位重要的科研秘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的部位。

(二)生产、科研等业务活动中的关键部位:公交、长途客运、通讯枢纽、电力输送的调度中心、载波、微波、总机房、变电站、开闭所、数据传输站、发电厂(加压站、中控室、储油、燃油区、蓄电池室);城市源水的泵站、大型水厂、加压站;邮政、通信机(库)房、调度(配)中心和主要传输站(点);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传输台的主控机房、演播大厅、直播室、传输接口、报社编排室;科研实验室、研发中心;金融单位的数据处理中心;工厂的总装车间、配方岗位,产品检测岗位等。

(三)危险物品部位: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有害菌种、毒种的部位;涉及枪支和管制刀具的部位。

(四)重要供给部位:粮食、食用油供应、储备库和主要转接站;油库、加油站;燃汽的汽源站、加汽站、存储罐站;提供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位。

(五)重要设备部位:在生产、科研中起决定作用的贵重、稀有、关键的仪器设备。

(六)财物集中部位: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售票处、收费窗口、收银台;重要原材料库和成品、半成品库、物资仓库;金融营业场所、金库、业务库;文博单位的展厅、展室、藏馆、库房;教学或培训的电教室;在用地下空间、地下车库。

(七)人员集中部位:医院门诊大厅,单位内部礼堂、体育馆、教学楼、集体宿舍、食堂等。

(八)其他应列入重点防范的部位。

第六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将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填表登记,列入本单位保卫工作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当落实人员防范、物理防范、技术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各类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人员防范具体要求:

1、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确定安全防范责任人,按照重要部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实行重点值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2、单位内部保卫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巡逻值守人员负责定时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进行巡逻值守,并作好工作记录、交接班记录。

3、单位应根据占地面积和重要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必要的巡逻力量,每班次最低不得少于2人。

4、巡逻值守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2)无刑事犯罪记录;

(3)应当接受有关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熟练操作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装备器材。

(二)物理防范具体要求:

1、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各类集中存放财物、资料的仓库(资料室)、财会室等部位以及生产、经营等场所墙体应采用砖混、钢混结构,对墙体有特殊要求的从其标准、规范、规定。

2、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各类仓库(库房)、财会室、重要车间、重点办公室、资料室以及其他重要部位的门应采用符合标准的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坚固的实心金属防护栏,高度大于400mm的应用钢质横档加固;对门、窗有特殊要求的从其标准、规范、规定。

加油(气)站、医院等单位的收费处应安装防砸玻璃、透明防护板或实心金属防护栏。安装金属防护栏的,高度大于400mm的应用钢质横档加固。

3、治安保卫重要部位使用的保险柜,应使用达到安全防范标准的产品;存放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保险柜应当固定,做到非使用期间锁柜乱号,钥匙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

单位财会部门保险柜内存放过夜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备用金数目, 临时存放2万元以上现金过夜的,须设专人值守;非财会部位的保险柜内不得过夜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三)技术防范要求:

1、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根据防范需求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电视监控设备、周界报警、门禁控制等单项或组合式技防系统设施,遇有案件和突发事件时能保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报告。

2、电视监控系统应当采用较为先进的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录像回放能清晰分辨人和物的外表特征,录像资料应保存一个月以上。电视监控探头应能有效摄录监控区域内的情况。

3、单位应当落实专人使用、管理、维护技术防范设施,完善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及图像保管、使用等制度。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应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工作有规定的,相关单位依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条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员将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我市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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