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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安全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3 浏览次数:194
公安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安全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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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变更)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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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3.16 |
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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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3.16 |
时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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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术监督局:
为更好地发挥安全防范产品在预防和打击犯罪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防范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安全防范产品(包括: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电视防范监控及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国家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公安部在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导下,对全国安全防范产品质量实行行业监督管理。各地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在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负责对本地区安全防范产品质量实行行业监督管理。
各地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应当树立为企业发展服务的观念,积极为企业提供法规、标准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 、公安部安全防范产品检测中心是该行业的检测机构,经审查认可后按授权范围,可承担全行业产品的检测任务。
三 、安全防范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负责。
四 、国家实行安全认证管理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全防范产品,按国家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 、安全防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检查由公安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监督检查计划,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实施。列入行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项目,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
行业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告知被检企业,并可向社会公布,对质量好的产品给予宣传和表扬,对质量差的产品进行公开曝光和批评。
六 、对行业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安全防范产品生产企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
七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对安全防范产品应严格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违反《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律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同时,要积极支持公安机关的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向生产、经营安全防范产品的单位广泛宣传本通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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